福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0-2710-2020-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0-02-28
  • 标    题: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县级司法局实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司〔2020〕22号
  • 发布日期:2020-03-0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县级司法局实施的通知
榕司〔2020〕22号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0-03-03 15:43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以及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司法局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函》(榕审改办〔2020〕4号),现就市局委托县级司法局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县级司法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二、委托实施方式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委托实施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审批期限、法律责任等,接受申请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审批,不再实施市县联动审批。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在对委托实施事项审批后,在相关审批表格、文书、证书上使用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专用章列表见附件1)。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所办结的委托实施事项需生成相应的电子证照或批文的,应按要求生成并推送,同时必须对事项相关系统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录入更新(含福建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及福建省司法厅后台管理系统等)。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办结数据汇总上报市局行政审批处备案(信息录入更新及报送说明见附件3)。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把做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实施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承接到位。市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全面监督指导承接单位办理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研究解决委托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审批工作须由行政工作人员负责,要严格对窗口人员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受委托事项的承接,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处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行政争议,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

  (二)规范制度,严格审批。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主动联系沟通,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要健全审批工作制度,强化对审批事项的全过程法规化管理,建立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并依据市局下发的办事指南,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等要求进行审批,做到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切实把好审批关,用好审批章,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监督,抓好落实。市局将加强监督指导,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规范承接单位的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发生管理职责不到位、滥用审批权力而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根据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25号)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重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和报送,及时更新录入新信息,确保做好“双公示”工作。

  本委托实施事项自4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各单位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行政审批处反映,联系电话:87270031。

  附件:1.福州市司法局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列表

        3.信息录入更新及报送说明

  

 

福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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