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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字号:T | T

当事人:孟斌,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住福州市晋安区浦乾路16号君临东城,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434637。

经查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登记住所为横屿路13号东二环泰禾广场5#305-306室,孟斌系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22年8月起,孟斌在邵武市李纲东路121号2梯509室福州浩森法务咨询有限公司邵武办事处设立办公室,挂牌“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邵武办事处”,接待当事人,办理其代理的相关案件事务。2022年9月21日,孟斌的前述违法行为被邵武市司法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关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斌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函》、孟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孟斌在其执业的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承揽业务的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孟斌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