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业务 > 人民调解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3 字号:T | T

各县(市)区司法局、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 

  现将《福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基层处。  

福州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13日

  

福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等级评定要综合考察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接受培训等表现情况确定,设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三条  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市、县(市)区司法局、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并成立同级人民调解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事转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

  (三)未出现因徇私舞弊,调解不公,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四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调解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基本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2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55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20%),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

  (三)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在近两年度调解工作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第七条  三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4年以上;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熟练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比较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4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12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15%),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

  (三)为调委会业务骨干,在本乡镇(街道)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当年度调解工作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第八条  二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6年以上;

  (二)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独立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6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15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10%),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本县(市)区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认的调解能手;

  (四)曾因人民调解工作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第九条  一级人民调解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二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从事人民调解工作8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8年来累计成功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24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5%),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三)在预防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全市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认的调解专家;

  (四)曾因人民调解工作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司法所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二、三、四级人民调解员报县(市)区司法局、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福州市司法局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一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后,报福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一、二、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发放均由福州市司法局进行。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申请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本人二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

  (四)获县级以上表彰的,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调解所有案件情况一览表,并注明是否调解成功;

  (六)本人近两年体现调解案件实践经历卷宗2份。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不实行终身制,评定单位根据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及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进行升降评定。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中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二)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情况,调解纠纷信息录入系统情况;

  (三)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的数量和质量;

  (四)预防、制止矛盾纠纷激化情况;

  (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六)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具体的考核标准,由评定单位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制订。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首次评定等级后,根据相应的评定条件,可以申请等级晋升。晋升等级原则上逐级晋升,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五条 经考核连续两年不符合相应等级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由原评定单位对其等级予以降级。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原评定的等级不予保留。如以后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合并计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由评定单位取消其人民调解员等级并收回相应的证件。

  (一)徇私舞弊、调解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接受当事人吃请和礼物的;

  (三)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四)具有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人民调解员等级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评定等级情形的。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结果和履职考核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事迹突出的,应当予以宣传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