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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张某某与某石业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0-10-15 字号:T | T

农民工李某某系闽西某县人,受雇于福清市某石业公司做维修清理工,其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8点多在公司上班中,不慎从输送带上摔下。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派员工将李某某送往福清市某医院救治,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闻讯后,计有26人速从省内外多地赶来。当天晚上,家属目睹着死者惨状,按捺不住心中的悲愤心情,与公司方派出的两位代表进行理论,并提出要以165万巨额赔偿金作为了结。他们还扬言:如果不给足赔偿金,来融的20多位亲属就到总公司去闹,甚至不惜再调集家族人马到市政府去上访。由于双方在工亡赔偿金及人道主义慰问金上发生争执,多次协调无果,因而产生了纠纷。

调解难点:

1、死者李某某于1976年5月出生,正值当年,妻子多病,两个未成年儿女正在上学,长期租房居住。现家庭顶梁柱轰然倒塌,对整个家庭打击甚大。所以,家属特提出要以165万元赔偿金作为了结。

2、虽然当事双方对李某某的死亡按工亡赔偿认定看法基本相同,但在人道主义慰问金支付金额上差距甚大,也是该起纠纷的整个关键点,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在宏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调解员着手调查了解到整个事故的前因后果,根据调解过程中存在着的难点、焦点问题,基本摸清了该起纠纷的调解脉络,做好了必要的预案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调解思路明晰后,调解员立即行动,分别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背靠背的调解工作。当调解工作刚刚进行时,死者家属张某某声泪俱下,哭咽着说:“我老公正当年华,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突然去世,抛下我们母子几个,两个孩子还小还在上学,我们在城里还是租房居住,自己又多病,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呀?”死者的堂兄李某某则代表亲属明确提出,要石业公司支付165万元赔偿金作为本次纠纷的一次性了结。

针对家属方提出的巨额赔偿金,公司方则解释说:发生的不幸事件,公司和本人均表示无比的伤痛和哀悼。就因为死者李某某与公司有劳务关系,我们公司方面愿意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予以赔偿,绝对不会做违背法律的事。

但是,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出来的李某某工亡赔偿金仅为93.5万元,与死者家属提出的165万赔偿金相差甚远。当事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调解员见状,只能宣布先中止调解,希望双方回去再行思考,择日再调。

第二天,调解员调整了思路,首先先做公司方的思想工作,明确告知他们:死者作为家中顶梁柱,弃下妻子儿女,家中困窘令人同情,公司方面是否从人道主义角度去考虑,适当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慰问金。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说服,公司方同意在工亡赔偿金93.5万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人道主义慰问金16.5万元,总数增至110万元。但是,死者亲属方面对此却一直不予接受。在调解员多方努力劝说下,死者家属把要求的赔偿金降至130万。之后,双方在各自的赔偿金额上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当时,现场气氛十分紧张。死者亲属甚至提出,要集中来融的20多位亲属先去总公司闹,部分亲属还在打电话,甚至扬言要再调集老家数十位老人来融到市政府上访。形势骤变,现场火药味很浓,大有一触即发之态势。调解员见状,意识到事态有可能向群体性上访发展的趋势。调委会马上组织所有人员,分别安慰几个情绪异常激动的亲属,并表示:我们对你们不幸遭遇表示十分同情,但我们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尽最大可能帮助你们争取最大的利益。但是,李某某的意外死亡是不幸的,不要因为该起事件而再引起另外一起不幸事件的发生。况且,要求工亡赔偿金及人道主义慰问金,只能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争取,要做到有理有据,才有利于早日解决纠纷,得到应有的利益,让死者安息。经过调解员的苦口婆心,极力劝导,亲属们的情绪才逐渐平静下来。

第三天,在调解员的多方努力下,经过数轮次的反复协商,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了共识。公司方表示把工亡赔偿金及人道主义慰问金增加到119万元,死者亲属20多人来融食住费、死者李某某火化费及送骨灰盒回故里的包车费计2.5万元也由公司方支付。

经过3天2夜的奋战,调解员怀揣真诚之心,对当事双方耐心细致地劝解说服,双方最终达成共识。使该起极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工亡赔偿金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这是一起因工人操作不慎而引发的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的案件。面对如此之噩耗,在调解过程中,家属中出现异常偏激的情绪和巨额的赔偿金要求是完全可以的理解的。面对现实,调解员非常理智的把握好以下几点:

1、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对当事双方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解释,是本次纠纷调解的关键步骤。

2、在工亡赔偿金的总额上,说服公司方最终追加25.5万作为人道主义慰问金是本案本着人文关怀原则的关键切入点。

3、掌握调解动态,讲究调解技巧,调整调解思路,尤其是死者亲属中几位情绪异常激动的年轻人,适时予以说理、安慰、劝导、避免因意外死亡而引起的群发性事件的发生。

4、充分应用法律法规,将情、理、法贯彻整个调解过程之中,使本次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