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受雇于福清市某安防工程公司做消防水管安装工,其于2019年11月至12月7日在该公司上班,工资计8600元,公司未予结算支付。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杨某某多次向福清市某安防工程公司讨要工资,均未能如愿拿到工资。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杨某某来到宏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要求帮助其讨回工资。
接到杨某某申请后,宏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安排有经验的调解员着手调解工作,并且通知对方当事人张某某。张某某于5月21日下午来到调委会,根据其陈述:2019年12月15日上午,杨某某听说公司在为下属员工20多人办理工资结算。申请人杨某某由于多次催讨无果,情绪激动,对当事人张某某有动手打人之过激行为,张某某要求杨某某承认其事实,予以道歉。但杨某某不予承认,所以工程队不予以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由此产生了矛盾纠纷。
调解难点:1、申请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在福清市某安防公司上班至11月底已结清工资,而于2019年11月至12月7日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后,要求该公司予以结算工资后返回陕西老家过春节,在数次催讨无果后,产生了急躁心态,并于12月15日那天在公司当众挥拳欲打工程队负责人张某某,双方因此发生了严重争执。
2、被申请人(即公司下属工程队负责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那天被申请人无端动手,心生怨恨,并强烈要求申请人道歉并给个说法,但遭到申请人的拒绝。
3、双方在讨薪过程中,杨某某是否动手打了张某某是本纠纷的关键节点。张某某始终认为:当着公司20多名员工面上,杨某某动手打他,非常有失体面。而杨某某辩解说他只是在屡次催讨工资无果的情况下,产生了过激行为,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要动手打张某某之意,所以不会承认,也无需道歉。
针对本起纠纷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调解员在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基本案情后,初步形成了调解思路,最终敲定调解方案。
5月23日,双方应约来到宏路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进一步听取并核实了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强调张某某所在公司应当把所欠工资无条件支付给杨某某时,张某某不予理会。调解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拖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明确告知张某某:欠薪是不可取的,假如杨某某一直讨薪无果,诉讼至法院,会直接影响到你们公司的声誉。
另一方面,调解员与杨某某进一步沟通,公司欠薪应通过正常程序进行,不得以过激或暴力行为予以诉求。在本起纠纷中,就是因为杨某某有过激的行为,以致张某某一直记恨在心,所以杨某某也要反省自己的过错。
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次耐心劝导,最终杨某某承认了那天因老家有急事,需要领了工资赶回陕西南郑县老家,所以在讨薪过程中,确实有冲动情绪,产生了动手打张某某的欲望,这种行为是有错的。张某某见状,也当场表示,既然杨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有错,那么公司可以考虑支付所欠的工资。2020年5月23日,张某某当场签下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意一次性结清所欠的工资款人民币8600元,并答应在次日之前会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钱打给杨某某。本以为这起纠纷就此可以收兵,结果公司方不但在5月24日前没有支付所欠工资,而且经过调解员两次催讨之下,到26日公司方面仍未予以支付。时至27日,农民工杨某某再次来到宏路镇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调解员认为:此纠纷经过数次调解,张某某也签下了调解协议书。调解员也多次催讨,张某某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张某某不守信用,违背承诺,已经向恶意欠薪发展。无奈之际,调解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支持农民工杨某某走诉讼程序。
在调解员鼓励支持下,杨某某委托律师将此恶意欠薪案件诉至法院。在法院行将启动相关程序后,迫于压力,张某某于6月5日来到宏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表示会按照调委会要求支付杨某某所欠工资。遂于6月5日中午,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了谅解,重新签下协议。张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杨某某人民币8600元。杨某某收到工资后,也主动到法院撤回诉讼案件。至此,一起长达两个多月,几经风波的农民工讨薪纠纷终于画上了终止符,调解员终于舒出一口长气,露出了微笑。
对于此类纠纷:1、调解员首先是稳定农民工的情绪,避免再生过激言语和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对包工头进行说服教育;2、在包工头张某某一直拒付工资情况下,鼓励支持农民工杨某某走法律诉讼程序;3、最终包工头张某某迫于法律的威慑力来到宏路街道调委会,双方最终达成共识,使本起长达2个月之久的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4、调解员权衡利弊,并将调解与诉诸法律予以完美结合,真正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情理法三者结合;5、此次讨薪纠纷虽然得以化解,但要消除此类社会现象,吁请政府应加大对故意或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施以严厉的惩治手段,以对社会造成有震撼之影响。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正当途径而非采用过激或暴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