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司〔2019〕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福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司〔2019〕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和业务支出,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法律帮助等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或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律师,以及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规范使用。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适时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管理、考核和信息公开。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和使用方案;法律援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核算、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对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批复;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指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宣传、培训、调研、印刷、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件评选、案件卷宗档案管理、法律援助系统建设、维护升级等工作费用,以及法律援助办案直接费用、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业务费用。
办案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
(二)法律援助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条 法律援助补贴支付标准: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人每件1100—5500元;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人每件100—200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地、参加司法鉴定听证地点等主要诉讼行为发生地有一项及以上在市区外区、县,其他设区市或跨省的,按照在市区外区、县,其他设区市或跨省办案标准发放案件补贴。市区内、市区外的相关标准,参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内交通费”的适用地区认定。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等办案部门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500元(不满半天按半天的补贴支付,下同)。以网络、电话等远程信息化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的,按照每位律师提供服务时长累计计算,每满4个小时累计为一个半天。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500元;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值班律师完成的阅卷、会见、向检察院等办案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实际法律帮助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完成阅卷了解罪名、事实,提供法律咨询、告知程序权利及法律后果,见证签署具结书的,以每件600元计算补贴费用;同时还完成就量刑建议提出协商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以每件800元计算补贴费用。
(三)法律咨询补贴: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到法律援助机构或驻司法机关、信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等值班,提供接待来访咨询、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每人每天400元。
(四)法律援助人员参加案件质量评估,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质量评估补贴100元。法律援助人员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的,每人每天500元。
(五)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涉及需要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的,指派市级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并支付费用。
第九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法律援助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账,列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等,并负责每年汇总成册,以备检查。
(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30日内,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材料和结案报告。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减少或不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实行差别化发放,促进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司法部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人员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案件,以每年不低于20%的标准开展案件质量评估,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1)对评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0元;
(2)对评为良好等次的案件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0元;
(3)对其他案件按补贴标准发放。
2.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终止的,或因为受援人原因撤诉的,按照以下情形减少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审判阶段刑事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仅完成阅卷、会见任一环节的,按开庭案件标准25%支付办案补贴;仅完成阅卷、会见两个环节的,按开庭案件标准50%支付办案补贴;完成阅卷、会见、出庭环节的,按开庭案件标准100%支付办案补贴。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仅完成阅卷、会见任一环节的,按25%支付办案补贴;仅完成阅卷、会见两个环节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完成阅卷、会见、提交法律意见环节的,按100%支付办案补贴。侦查阶段刑事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仅完成会见环节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已完成会见、提交法律意见环节的,按100%支付办案补贴。
(2)民事(含劳动仲裁)、行政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已约见受援人,开展实质性工作,未立案(或应诉案件未提交答辩意见)的,按开庭案件标准25%支付办案补贴;已立案(或应诉案件提交答辩意见)的,按开庭案件标准50%支付办案补贴;立案后以和解撤诉或调解结案,法律援助人员没有参加调(和)解的,按开庭案件标准50%支付办案补贴;立案后以和解撤诉或调解结案,法律援助人员已参加调(和)解的,按开庭案件标准100%支付办案补贴。
3.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的情形:
(1)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案件质量合格标准;
(2)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无故超过六个月仍未归档的;
(3)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或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收取受援人或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7)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法律援助人员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终止的;
(8)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使用法律援助经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和扩大适用范围,不得用于发放规定之外的津补贴。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指导监督。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市司法局责令追回,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合理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榕司〔2016〕47号)同时废止。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适用于2023年9月1日起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附件:1.刑事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2.民事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3.非诉讼法律事务补贴标准
附件1
刑事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以办案地点区分,单位:元) |
|||
市区内 |
市区外、平潭 |
省内 跨设区市 |
跨省 |
|
侦查阶段 |
1600 |
2100 |
3100 |
4600 |
审查起诉阶段 |
1600 |
2100 |
3100 |
4600 |
审判阶段开庭审理(附出庭通知书)案件 |
2600 |
3100 |
4600 |
5100 |
审判阶段未开庭审理案件 |
2100 |
2600 |
4100 |
4600 |
刑事自诉案件 |
1600 |
2100 |
3600 |
4600 |
刑事被告人强制医疗通知代理案件 |
1600 |
2100 |
3600 |
4600 |
公开听证的申诉案件 |
1600 |
2100 |
3600 |
4600 |
未公开听证的申诉案件 |
1100 |
1600 |
3100 |
4100 |
备注:1、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8人—15人或参与作案次数总和达到25起—35起(包括同案犯等共同计算在内),按2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16人—25人或作案次数总和达到36起—45起,按3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26人—35人或作案次数总和达到46起—55起,按4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35人的或作案次数超过55起的,每增加5人或作案次数每增加10起,即增加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8个案件。同案但分开起诉的案件,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判决书载明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为准。 2、开庭日期超过2天的,每增加一天增加补贴100元,最多增加不超过800元。 3、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包含但不限于卷宗材料特别多)经承办人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集体讨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但最高不超过6个案件。 4、是否跨区域办案以开庭、会见或调查取证地点为判断依据。 5、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实报实销且每件最高不超过800元。 6、刑事诉讼中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类型,参照上述案件所处阶段的补贴标准执行;被害人刑事代理工作由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一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的补贴标准按照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支付。 7、上述规定中的“开庭审理”“未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组织开庭程序审理案件。案件依法终止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付补贴。 |
附件2
民事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以办案地点区分,单位:元) |
|||
市区内 |
市区外、 平潭 |
省内 跨设区市 |
跨省 |
|
开庭(附传票或开庭通知)或经询问开庭(附通知)审理的民事(刑附民)、行政,劳动仲裁案件 |
2600 |
3100 |
4600 |
5100 |
未开庭或未经询问开庭审理的民事(刑附民)、行政,劳动争议 仲裁(包括不予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案件 |
2100 |
2600 |
4100 |
4600 |
公开听证的行政复议、 民事(刑附民)、行政执行案件 |
1600 |
2100 |
3600 |
4100 |
未公开听证的行政复议、 民事(刑附民)、行政执行案件 |
1100 |
1600 |
3100 |
3600 |
公开听证的申诉案件 |
1600 |
2100 |
3600 |
4100 |
未公开听证的申诉案件 |
1100 |
1600 |
3100 |
3600 |
再审案件 |
按同审级案件补贴标准支付 |
|||
备注:1、同一天前来申请,针对同一被告、诉求、诉讼阶段且由相同律师承办的,受援人数众多的集团民事案件,人数不足5人按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5人—20人按2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21人—35人按3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36人—50人按4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超过50人的,每增加40人即增加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但最多不超过8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 2、受援人数众多的同一集团执行案件按前一条款减半计付办案补贴。 3、开庭日期超过2天的,每增加一天增加补贴100元,最多增加不超过800元。 4、办案区域以案件审理地、调查取证地或其他主要办案行为发生地为判断依据;到设区市外、省外鉴定或调查取证的,按跨设区市、跨省计付办案补贴; 5、上述规定中的“开庭或经询问开庭审理”“未开庭或未经询问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组织开庭程序或询问程序审理案件。案件依法终止的,或因为受援人原因撤诉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付补贴。 |
附件3
非诉讼法律事务补贴标准
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 |
诉前调解案件 |
2000元/件 |
代拟法律文书 |
500元/件 |
案件质量评估 |
100元/件(集团案件参照办案补贴计算评估件数) |
律师(等人员) 值班 |
400元/天 |
公证 |
每件600元以下的按公证实际收费标准补贴, 超过600元的按照600元/件计付补贴。 |
司法鉴定 |
每件700元以下的按照司法鉴定实际收费标准补贴, 超过700元的按照700元/件计付补贴。 |
参加法律援助 机构安排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 |
500元/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