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飞, 1962年5月 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起任连江县司法局东湖司法所所长。他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始终恪守着“三不”诺言:不轻视普通纠纷的调解,不轻视弱势群体的诉求,不轻视当事人的任何权利。
冲锋在前 他是矛盾纠纷的化解员
2011年7月的一天 ,四川籍农民工杜某在东湖村村民林某家搬运砖块时不慎从四楼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未果引发纠纷。 当天下午,死者家属召集一群亲戚、工友来到事发地点,要求林某赔偿30万元,否则要抬着尸体到县委、县政府讨说法,矛盾一触即发。洪飞所长得知情况后,立即协同镇调委会成员赶赴现场,马上开始了调查取证,向事发现场人员了解详细情况、听取死者家属意见、与死者家属座谈、缓和死者家属及其亲友的愤怒情绪。在经过多轮的艰苦劝说和耐心沟通下,双方终于有了接受协商的意向,洪飞所长抓住时机,双管齐下,一方面安排死者家属推选代表参与协商补偿和事故处理,一方面安排司法行政干警向死者亲友解读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和责任分担等法律知识。调解开始后,双方又在责任认定、过错追究上各执一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洪所长顾不上吃饭,连续奋战,依然心平气和地与当事双方商讨合适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接着引导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上来,番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成功化解了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
百折不饶 他是弱势群众利益的捍卫者
2012年4月11日下午,村民施某像往常一样在 混凝土工程公司工厂挖地,突然一块铁片飞入右眼,顿时鲜血如注,工友赶忙将她送到了县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后转院到福州某医院进行治疗,经历了两次手术,但右眼因外伤变小且丧失大部分功能,同时也影响到了左眼的视力,治疗过程前后共支付医疗费近2.5万元。施某认为,自己是在公司劳动期间受伤,属于工伤,混凝土工程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理应按工伤标准全额赔偿一切费用。可是当施某向混凝土工程公司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时,却由于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现有的法人代表以不知情为由再三推诿,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施某及其家人只好来到东湖司法所求助于人民调解。
虽然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但洪所长依然热情地接待了施某一家人,耐心听他们讲述事情的原委。施某的丈夫是残疾人,儿子在打零工,施某的受伤对原本就很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安抚完施某一家的情绪后,洪所长找到该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但该公司坚持认为,他们对受伤过程不知情,而且施某在工作中没有做好防护,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不同意施某的全额损害赔偿请求。
洪所长仔细分析了案情,多次找双方作耐心的讲解。一方面施某与该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施某是在公司劳动期间受伤,可以参照工伤处理,并向雇佣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有的债权债务也随之发生转移。因此虽然公司所有权发生转移,法人代表更换了,但不影响公司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施某在劳动中存在自我防护 的疏漏,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洪所长入情入理的分析和引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并在洪所长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圆满化解了纠纷。
热情耐心 他是基层一线所站的服务员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多项职责,如果 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没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是难以胜任的。 洪所长说,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往往是因为错误地理解了法律,调解工作虽然侧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纠纷。所以,我们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为当事人逐条分析其诉求和辩称理由的法律依据,引导当事人以法律的视角理解案件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放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调解人员也要从理解和同情入手,耐心细致地宣讲法律法规,使群众理解人民调解,信赖人民调解。洪所长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他 始终坚守着一个信念,一切为了群众,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耐心细致,热情服务。他的努力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2011年以来,东湖司法所在民主评议基层所站政风行风考评中的排名始终名列前茅。
没有豪言壮语,却似清泉细流,洪所长用艰辛和汗水构筑起一道乡村安定团结的风景线。
(王 诗 刘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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