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司公告【2013】2号
根据福建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福州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办法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表上的毕业证书号码应填写电子注册号或学校编号,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准备不在福州申领的福州考区成绩合格人员,可凭身份证到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成绩通知书原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办法
网上申请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于7月20日至25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4:30,双休日照常办公),到福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南江滨西大道193号鼓山大桥附近,东部办公区H楼6层602室,可乘公交车307到达东部办公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照片;
(四)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须A4纸,材料原件审验后退还本人。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如有不详之处,请来电咨询,电话: 83319614。
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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