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作弊纳入刑法
时间:2016-09-09 10:42

考试公平,不仅关系到考生的个人命运,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公布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试题、提供试题答案、伪造身份证、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仅是考试违纪行为,涉案人员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刑期7年。广大考生应了解违反考试制度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在报名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务必诚信应考,自觉抵制不良行为,避免因违法违规受到法律制裁。

附件: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作弊的相关条款

                                                        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6年9月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作弊的相关条款

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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