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十、名词解释
十一、附表
2019年福州市司法局部门预算经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9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61号),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和作风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福州市司法局包括9个机关行政处(科)室及6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福州市司法局 |
全额拨款 |
61 |
53 |
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全额拨款 |
8 |
8 |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
全额拨款 |
8 |
7 |
福州市“148”协调指挥中心 |
全额拨款 |
5 |
5 |
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 |
全额拨款 |
7 |
5 |
福州市曙光教育服务中心 |
全额拨款 |
5 |
5 |
福州市公证处 |
全额拨款 |
25 |
18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9年,福州市司法局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以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紧扣“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工作布局,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在助力平安福州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福州建设、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加强现代科技应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实现更大作为,为环境更美、品质更好、功能更全、服务更优的新福州建设创造更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和优质的服务环境。。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开拓创新,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科学谋划,积极靠前服务保障民生,着力提升我市法律服务整体水平。
多措并举,全力营造法治福州城市氛围,着力增强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实效。
加强统筹,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和特殊人群管理教育,着力维护我市社会安定稳定。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9年,福州市司法局收入预算为4685.54万元,比上年增加321.2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长、专项经费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863.3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单位经营服务收入802.24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685.54万元,比上年增加321.2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793.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69.09万元,公用支出297.3万元,项目支出2225.89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863.3万元,比上年下降381.03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编制科目更改,部分项目归入经营服务收入,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1300.56,主要用于行政在编人员工资、津补贴、医社保、公用等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16.93万元,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
(三)基层司法业务43万元,主要用于安置帮教等支出。
(四)普法宣传350万元,主要用于普法宣传等支出。
(五)司法统一考试105万元,主要用于举办司法考试等支出。
(六)社区矫正10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等支出。
(七)事业运行255.77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在编人员工资、津补贴、医社保、公用等支出。
(八)仲裁85万元,主要用于医患纠纷调解处置等支出。
(九)其他司法支出230万元,主要用于公共法律服务支出。
(十)法律援助462.5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案件等支出。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67.39万元,主要用于在编人员缴纳职业年金。
(十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06.86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
(十三)事业单位离退休0.7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
(十四)住房公积金142.75万元,主要用于在编人员公积金支出。
(十五)提租补贴41.02万元,主要用于在编人员提租补贴支出。
(十六)购房补贴87.36万元,主要用于在编人员购房补贴支出。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68.46万元,主要用于在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9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83.37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986.0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297.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9年预算安排6.93万元。学习国外先进公共法律服务等。与上年相比支出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预算支出金额未超出预算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
2019年预算安排0.33万元。主要用于省外兄弟单位沟通交流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支出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业务交流频率变化不大。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9年预算安排57.51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57.51万元,公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增长12.76%,主要原因是:车辆老旧,维修费用较高。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福州市司法局(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7.3万元,比2018年减少15.45万元,主要原因是部分人员退休。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福州市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06.34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42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底,福州市司法局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福州市司法局共设置绩效目标10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35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附表
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6.部门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7.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8.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9.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10.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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