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福州市司法局部门决算说明
时间:2018-09-20 17:06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市司法局 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61号),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和作风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福州市司法局包括8个机关行政处(科)室及6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福州市司法局

全额拨款

61

56

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额拨款

8

7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全额拨款

8

7

福州市“148”协调指挥中心

全额拨款

5

5

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

全额拨款

7

5

福州市曙光教育服务中心

全额拨款

5

5

福州市公证处

全额拨款

25

22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福州市司法局主要任务是:1.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服务发展大局;2.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重点,服务保障民生;3.以推进全民守法和依法治市为目标,营造和谐法治环境;4.以强化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为重点,维护社会安定稳定;5.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核心,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提升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一是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全面建成线上线下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二是基本建成市、县、乡、村4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面覆盖全市2621村(居)。

(二)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职能,探索传统业务创新升级。一是做好律师管理工作。二是做好公证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市公证协会换届,指导推动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三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主动服务保障滨海新城建设,依托长乐区司法局设立滨海新城巡回法律援助室。四是做好行政审批、司法鉴定和司法考试工作。推动省厅将变更类21项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审批。

(三)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工作,为建设新时代有福之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强化实行“谁执法谁普法”制度。二是抓实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工作。三是创新多载体多形式法治宣传工作。

(四)加强智能化建设,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深入开展“大排查、大走访”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防风险保稳定,护航金砖会晤,喜迎党的十九大”人民调解专项活动。二是率全省之先开展“互联网+集中点验”和夜间活动异常排查整治活动,有效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以及重新犯罪。三是完善刑满释放人员无缝衔接制度。四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五是设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患纠纷诉调工作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医患纠纷巡回法庭”,进一步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五)坚持讲政治、抓业务、促改革、重自律,不断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养。一是强化思想武装,提升队伍管理。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党内制度,狠抓党的组织生活。二是强化责任担当,提升整体合力。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福州市司法局年初结转和结余316.59万元,本年收入3,951.40万元,本年支出3,961.06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06.93万元。

(一)2017年收入3,951.40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245.69万元,增长6.63%,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3,901.67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00万元。

2.事业收入17.38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32.34万元。

(二)2017年支出3,961.06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321万元,增长8.82%,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237.7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008.65万元,公用支出229.10万元。

2.项目支出1,723.30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915.5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33.82万元,增长9.32%,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行政运行1316.9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9.57万元,增长5.58%。主要原因是工资增长。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40.2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43万元,增长4.54%。主要原因是办公租赁价格变动。

(三)基层司法业务41.9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23万元,下降5.05%。主要原因是业务开支减少。

(四)普法宣传363.4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0.74万元,增长6.05%。主要原因是业务需求增加。

(五)律师公证管理353.4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46.71万元,增长70.96%。主要原因是公证业务开支增加。

(六)法律援助270.7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8.62万元,增长67%。主要原因是法援业务开支增加。

(七)司法统一考试78.3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31万元,增长15.16%。主要原因是司法考试保障支出增加。

(八)仲裁60.4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0.5万元,下降0.82%。主要原因是业务支出减少。

(九)社区矫正64.4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4.49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此为新增项目。

(十)事业运行422.8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9.74万元,下降2.25%。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

(十一)其他司法支出186.8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1.63万元,下降24.8%。主要原因是明细项目变动。

(十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46.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8.28万元,下降11.07%。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改由机关保发放。

(十三)事业单位离退休4.3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长2.12万元,增长94.22%。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44.7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0.76万元,下降12.54%。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由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持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

(十五)住房公积金121.3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长9.85万元,增长8.83%。主要原因是缴费基数调整。

(十六)提租补贴34.8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长1.41万元,增长4.22%。主要原因是缴费基数调整。

(十七)购房补贴63.6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长2.73万元,增长4.48%。主要原因是缴费基数调整。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37.66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008.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29.0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59万元,同比下降33%。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与2016年相比,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下降100%,主要是:本年无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17.2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3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保持持平和下降24.67%,主要是:公务车改革。
  (三)公务接待费0.39万元。主要用于省外同行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6批次、接待总人数46人次。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增长30%,主要是:接待批次增加,接待人数增加。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7.9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27.66%,主要是:厉行节约日常开支。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9.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8.6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11.2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3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6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017年已完成绩效自评的财政支出项目1个,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11。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 “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 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 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 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2、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3、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4、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5、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8、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9、2017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0、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11、普法宣传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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