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福州市司法局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17-02-06 10:30

  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福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榕财行(指)201716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61号),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和作风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福州市司法局包括8个机关行政处室及6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福州市司法局 

全额拨款 

61 

55 

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额拨款 

8 

8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全额拨款 

8 

7 

福州市“148”协调指挥中心 

全额拨款 

5 

5 

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 

全额拨款 

7 

5 

福州市曙光教育服务中心 

全额拨款 

5 

5 

福州市公证处 

全额拨款 

25 

22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福州市司法局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积极抢抓“五区叠加”战略机遇,深入推进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法治福州建设,忠诚履行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职责使命,为加快推进福州新区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继续抓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度对接经济社会发展 

  (二)普法依法治理,大力营造法治城市氛围 

  (三)抓特殊人群管理,大力消除不稳定因素 

  (四)抓人民调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五)抓作风建设,持续优化队伍形象; 

  (六)抓“一岗双责”,牢固树立防腐拒变思想防线。 

  四、2017年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一)福州市司法局2017 年部门预算总收入3790.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计划收入3372.82万元;财政专户资金收入18.5万元。 

  (二)2017 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790.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2016.8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706.6万元,公用支出310.25元。 

  2. 项目支出1755.97万元。 

  3.财政专户资金支出18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公共财政拨款预算支出3772.8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491.27万元,增长14.97%,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行政运行1072.03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减少50.47万元,下降4.5%。主要原因是部分人员工资调整。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40.29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减少9.71万元,下降3.88%。主要原因是办公用房面积减少。 

  (三)基层司法业务55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持平。 

  (四)普法宣传350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68万元,增长24.13%。主要原因是业务扩展。 

  (五)司法统一考试82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14万元,增长20.58%。主要原因是考试人数变动。 

  (六)社区矫正65万元,为新增科目。主要原因是业务扩展。 

  (七)事业运行455.77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减少35.68万元,下降7.26 %。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 

  (八)仲裁70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5万元,增长7.69%。主要原因是专项经费增加。 

  (九)其他司法支出80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60万元,增长300%。主要原因是业务扩展。 

  (十)法律援助300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130万元,增长76.47%。主要原因是业务扩展。 

  (十一)律师公证管理513.68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17.68万元,增长3.56%,主要原因是业务扩展。 

  (十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07.38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48.59万元,增长80.26%。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 

  (十三)事业单位离退休2.52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0.85万元,增长50.89%。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 

  (十四)住房公积金118.59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9.27万元,增长8.48%。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基数调整。 

  (十五)提租补贴38.35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2.6万元,增长7.27%。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基数调整。 

  (十六)购房补贴64.27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8.2万元,增长14.62%。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缴费基数调整。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57.94万元,为本年新增项目,主要原因是根据政策要求,缴纳养老保险。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与2016年度均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与支出。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50.26万元,比2016年下降28.98%。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6.93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增长0%,运行费下降32.29%,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 

  (三)公务接待费0.33万元。主要用于与省外同行业务交流方面的接待活动。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预算增长0%。 

  、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福州市司法局部门收入预算为3790.82万元,比2016年增加423.91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业务量增加,业务专项经费增加。部门支出预算为3790.82万元,比2016年增加423.9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772.82万元,比2016年增加491.27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中上级补助收入减少,专项业务增加 

  、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福州市司法局部门(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0.25万元,比2016年增加24.5万元,增长8.57%,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导致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 

  、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福州市司法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38.29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300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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