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综合计划财务内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时间:2018-12-06 17: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对福州市司法局综合计划财务内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询价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项目名称:福州市司法局综合计划财务内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最高限价)25000.00 

  采购单位:福州市司法局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591-83321233  张女士 

  二、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 

  1、统一标准规范:可设置基础资料统一规范,支持公用、下发、选用等多种管理模式,控制预算单位的使用方式 

  2、多维管理,综合分析:支持功能分类、经济分类、项目、部门等多个维度的任意组合检索部门项目辅助账、部门经济分类明细账、往来单位明细及余额等账表,形成真正的维度账务分析。 

  3、支持新政府会计制度平行记账模式。会计核算系统中支持“双功能”、“双基础”,即自动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双基础功能。使得账务核算上实现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 

  4、系统预留多业务接口,能够对接预算、指标、合同、收支业务、资产等多系统数据自动批量生成会计凭证从而使得工作效率增加。并能与本单位业务系统以及硬件设备进行数据对接及交换 

  5、提供满足新会计制度的备查簿功能。能针对政府会计制度对往来业务的处理要求,增加往来款管理功能。强化往来业务及应收应付票据备查功能 

  6、针对政府会计制度对往来业务的处理要求,支持往来款管理功能,自动核销往来资金。 具备往来账龄分析、往来业务综合查询、坏账备查簿等功能。 

  7、预置政府会计制度核算业务模板,按业务场景智能推荐相匹配的财务会计及预算会计凭证模板,提高用户编制凭证质量 

  8、预制业务规则和流程导航式定期业务,按业务数据产生情况,提供待办业务提醒、期末业务引导。 

  9、满足“双报告”要求,可自动生成财务会计核算的财务报告,也可自动生成预算会计核算的决算报告;一键生成体现财务报表与预算会计报表勾稽关系的“本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调节表” 

  10、提供满足新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预算会计报表,可支持财务报表联查附注表。并可根据单位实际需求设计相应报表并汇总多单位数据 

  11、能与福建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无缝对接,可以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数据(直接、授权支付数据)转化成为会计凭证 

  12、出纳数据实现多种方式导入系统生成出纳账。 

  13、支持对其他软件厂商的财务软件数据进行迁移 

  (二)服务要求: 

  1协助本单位对财务系统操作人员权限新增、修改、删除; 

  2根据用户需求,协助本单位调整财务系统现有日常务报表格式、取数公式; 

  3根据用户需求,协助本单位调整工作流设置; 

  4协助本单位对财务系统基础资料调整; 

  5根据用户需求,协助本单位调整财务系统打印设置; 

  6调整与财务系统相关的客户端环境设置; 

  7提供财务系统操作方法咨询; 

  8提供日常会计业务财务软件应用咨询; 

  9解决财务系统软件错误; 

  10财务系统应用服务及数据库服务的启动、关闭 

  (三)商务要求: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2天内交货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信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四、报价截止时间及地点 

  2018121117:00(北京时间),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707 

  报价人应在此之前将密封并加盖骑缝章(报价人代表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除外)的报价文件送达福州市司法局并进行登记,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将不纳入比价。 

  五、报价要求 

  1、报价人在报价文件中需附相关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报价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报价文件份数:一式二份; 

  4、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不纳入比价; 

  5、对技术指标不完全响应的不纳入比价; 

  6、报价人报价应包括完成报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的全部费用。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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