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安局、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及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当前,我省“六区”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纠纷日趋增多,涉及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处理难度日趋增大,平安福建建设任务繁重。《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首次召开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要深刻认识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大限度发挥行政职能作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本系统本部门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柔性服务的有效方式,也是行政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为此,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两类纠纷”,实现矛盾不上交,对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站位、统一认识,切实发挥好统筹指导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的形式及人员构成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有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劝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形成共识,从而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按照“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指导、各职能部门为设立主体”的总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指导同级相关行政机关规范成立行政调解组织。
(一)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在本单位内依托内设机构设立的行政调解组织。如:厦门市公安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二是各级政府主导成立或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成立的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如:南安市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
(二)人员构成。各级政府主导成立或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成立的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人员主要由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组成,可以聘请律师、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等热心调解事业的有关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协助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范围。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二)原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同级相关行政机关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便捷的调解原则,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纳入其他法治轨道妥善解决。
(三)程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同级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指导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原则上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履行等五个程序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原则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一)要明确任务。以县(市、区)为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指导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水利(库区移民)、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管理、发改、市场监管等15个同级行政机关成立行政调解组织。重点指导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量比较大的同级行政机关率先实现行政调解组织全覆盖。
(二)要主动沟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同级相关行政机关沟通联系,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调解的具体协调、指导”的职能要求,积极向他们宣传解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内容要求,各级相关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支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三)要强化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指导同级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首问责任、案件统计、考核评估、台账管理、信息宣传等各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指导他们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明确纠纷调解范围,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要加强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同级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了解掌握本地行政调解组织建立、人员配备、受理化解案件等相关情况;同级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行政调解组织建立情况,并每月(季度)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便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数据采集和汇总,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要落实责任。各级相关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协调当地政法委、效能办将该项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列入平安建设(综治)等考评内容,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
(六)要宣传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联合同级相关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知晓度,最大程度减少行政部门诉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开展内部培训,提升自身统筹协调指导行政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并要会同相关行政机关适时组织从事行政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实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七)要协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已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的行政机关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要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行政调解组织可以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或者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适宜用人民调解方式调解的涉及民事部分的纠纷。对消费维权等涉及民生的特殊领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与消费者委员会等依法有权进行相应调解的社会团体、公益事业单位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建立纠纷调处的科学引导、分流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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