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时间:2018-06-13 17: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福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机构、执法部门,为福州市司法局内设机构;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为福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福州市司法局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信息,包括法定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权限和依据,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权限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包括各类行政执法事项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方式,包括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监督举报的机构、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法制机构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主体等;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编制《行政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依据、对象、范围、标准、投诉电话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八条  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九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执法部门应制作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主动公示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以及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执法部门应在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审批决定,包括实施机关、行政相对人、审批项目、审批时间、审批决定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处罚主体、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结果,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当经市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具有“双随机”抽查事项的执法部门,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的要求,及时通过福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六条 福州市司法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本局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服务窗口、办公场所为补充,不断拓展公示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指本单位门户网站、福州市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纸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文件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座谈会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指服务窗口、办事大厅、办案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报省司法厅审核。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编制的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在对外公示前,应经法制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执法部门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福州市司法局自查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执法部门应及时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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