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6〕2号
时间:2026-03-05 16:42

  当事人:彭芳菲,女,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2311573615。

  经查明:2024年8月1日,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审批受理欧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承办律师为彭芳菲。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彭芳菲未联系过欧某本人。2024年10月10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就欧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24)闽0112民初5622号《民事裁定书》,以“审理中,欧某向本院表示其未授权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该律师事务所此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用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未经其查阅及认可。对于彭芳菲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欧某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并不是欧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系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无权代理行为”为由,裁定驳回欧某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及所附案件卷宗材料、调查人员于2026年1月26日询问彭芳菲制作的询问笔录、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4)闽0112民初5622号《民事裁定书》、彭芳菲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彭芳菲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核实授权委托材料的真实性,未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即以律师名义参与案件办理,致使案件因无权代理行为被法院驳回起诉。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并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十项“首次违反本项规定、处罚标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给予彭芳菲律师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六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彭芳菲律师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6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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