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叶,女,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311904939。
经查明: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29日经核准设立,负责人为杨叶。2024年3月22日,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住所的违法行为,受到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杨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司罚决〔2024〕5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4)闽0104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1行终236号行政判决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处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杨叶作为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该所的违法行为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鉴于杨叶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具有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杨叶律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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