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MD02784725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赤桥路琴声商务广场5#楼411单元
负责人: 杨叶
经查明: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29日经核准设立,登记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赤桥路琴声商务广场2号楼202,负责人为杨叶律师。2022年10月,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自登记的住所搬离,律师事务所证照存放于负责人杨叶律师住所直至2023年10月。2023年10月10日,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租赁了福州市晋安区赤桥路琴声商务广场5号楼411单元用于办公,并于次日办理了住所变更备案,将登记住所由“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赤桥路琴声商务广场2号楼202”变更为“晋安区新店镇赤桥路539号琴声商务广场5#楼411单元”。
以上事实有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关于陈某某投诉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事项处置意见的请示、询问笔录、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2023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杨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关于福州市司法局协助调查通知书说明函、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2021年5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自登记的住所晋安区赤桥路琴声商务广场2号楼202搬离,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20项: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1件,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属于“较重”、处罚标准为“停业整顿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三个月。停业整顿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福建光盐律师事务所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