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枝桐,执业机构: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350316081418,执业类别:法医病理鉴定(010102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0106致伤物推断、0107成伤机制分析)、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经查明:司法鉴定人林枝桐根据指派实施“闽正方圆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001号”鉴定,超出了登记的执业类别,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违法行为。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司法鉴定人林枝桐调查笔录、闽正方圆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卷宗、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投诉汇总答复》、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论证意见》、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林枝桐《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林枝桐的行为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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