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字〔2024〕第8号
时间:2024-09-23 17:26

  当事人: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50000786949030Q,法定代表人:杨芳,机构负责人:何畅,机构住所:福州市观风亭街99号七海花园8#702,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010102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0106致伤物推断、0107成伤机制分析)、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1.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受理“闽正方圆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330号”鉴定委托,对被鉴定人金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委托事项涉及生育功能评定,收取鉴定费1800元。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具有人体伤残等级鉴定资质,但不具有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评定资质,委托事项超出了该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2.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受理“闽正方圆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001号”鉴定委托,对被鉴定人炎性肌纤维母细胞肿瘤是否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规定的恶性肿瘤进行鉴定,收取鉴定费2000元。该委托事项在前述文件中已有明确分类,不属于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性问题,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受理该项委托,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司法鉴定人何畅调查笔录、司法鉴定人林枝桐调查笔录、闽正方圆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330号司法鉴定卷宗、闽正方圆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卷宗、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投诉汇总答复》、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论证意见》、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等。

  本机关认为,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在不具有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评定资质的情况下,受理涉及生育功能评定的“闽正方圆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330号”鉴定委托,超出了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受理的“闽正方圆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001号”鉴定委托,为不需要司法鉴定的事项,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的行为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及《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42.58元的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18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