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畅,执业机构: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350112004906,执业类别:法医病理鉴定(010102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0106致伤物推断、0107成伤机制分析)、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1.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受理“闽正方圆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376-1号”鉴定委托,对被鉴定人吴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收取鉴定费2600元。司法鉴定人阮召志、何畅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被鉴定人“一侧大腿远端以下截肢”的分析说明,对应的相关指标是六级伤残的标准,但未认真对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出被鉴定人构成五级伤残的意见。
2.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受理“闽正方圆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911号”鉴定委托,并收取专家咨询费2000元。司法鉴定人何畅、阮召志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未按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5.4的规定咨询相关医学专家。2023年3月6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向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发函,要求鉴定机构提供专家会诊意见。2023年3月8日,司法鉴定人何畅伪造署名为山西省人民医院“赵某某、姚某某”的两份专家会诊意见并提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3.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受理“闽正方圆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001号”鉴定委托,对被鉴定人炎性肌纤维母细胞肿瘤是否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规定的恶性肿瘤进行鉴定,收取鉴定费2000元。该委托事项在前述文件中已有明确分类,不属于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性问题,司法鉴定人何畅、林枝桐根据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指派实施鉴定,超出了登记的执业类别。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司法鉴定人何畅调查笔录、闽正方圆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376-1号司法鉴定卷宗、闽正方圆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911号司法鉴定卷宗、闽正方圆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卷宗、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投诉汇总答复》、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论证意见》、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何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何畅实施“闽正方圆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376-1号”鉴定,将被鉴定人“一侧大腿远端以下截肢”确定为五级伤残,违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6.6.2的规定,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实施“闽正方圆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911号”鉴定,未按照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5.4要求咨询相关医学专家,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根据指派实施“闽正方圆司鉴所〔2024〕临鉴字第001号”鉴定,超出了登记的执业类别,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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