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4〕6号
时间:2024-03-22 10:20

  当事人:曹盛,男,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610897901 

  经查明:2023年2月3日,台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斌、林某海、陈某、游某道、陈某、陈某、福建平潭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某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曹盛律师担任林某斌、林某海、陈某、游某道、陈某、陈某、福建平潭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6000元。在接受该案委托时,曹盛律师对各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情况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既未让各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也未让陈某、游某道、陈某等人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向他们核实授权委托的真实性,导致陈等委托人以“从未出具委托书”为由向相关法院申请案件再审2023年12月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榕中法建〔2023〕22号),认定曹盛律师存在“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介入案件的行为......妨碍案件正常的审判秩序”。 

  以上事实有曹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榕中法建2023〕22号)及所附材料、福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榕律惩处字2023〕10号)及附件、询问笔录、曹盛申辩意见补充申辩意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游 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曹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直接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收取的款项转入所在律师事务所账户,其行为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曹盛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不仅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且其向法院提交的部分授权委托书未经当事人亲自签署,相关当事人亦否认委托曹盛代理案件,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一)项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6项、第10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曹盛律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执业六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曹盛律师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司法局。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2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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