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志添,男,汉族,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410396107。
经查明:2021年12月29日,黄志添接受了林发生的一起关于土地确权案件的委托,通过微信向委托人收取费用2000元。2021年12月30日,黄志添接受了林发生的一起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委托,通过微信向委托人收取了2笔费用合计5000元。2022年2月26日,黄志添通过微信向林发生收取费用2万元,为其提供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资料等法律服务。2023年3月,黄志添接受了林发锦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与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征用及行政赔偿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收取费用300元并于2023年4月21日参与了永安市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黄志添承办前述多项法律事务均未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也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黄志添三次向林发生退还款项累计2.7万元。
以上事实有《关于黄志添律师涉嫌违规的情况报告》、《关于黄志添律师涉嫌违规的补充调查报告》、鼓楼区司法局《关于林发生投诉件的反馈》、鼓楼区司法局《反馈件》、福建省司法厅移送函(闽司律诉〔2023〕38号)及所附林发生的投诉材料、询问笔录、《关于林发生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关于代理林发锦诉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中铁十八局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有关情况说明》、林发生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黄志添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六项:“违反本项规定办案二件以上或私自收取费用(接受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C档”、处罚标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等规定,决定给予黄志添律师以下行政处罚:
1. 停止执业六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黄志添律师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
2.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缴纳罚没款,缴纳账号:140202511120053070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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