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4〕2号
时间:2024-01-04 13:35

  当事人:邹衍,男,汉族,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710723358。

  经查明:邹衍自2017年10月起任专职律师,2018年1月至今在海南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在参加2021年度、202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邹衍通过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系统提交《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做出了“在执业期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未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或机构兼职工作”等承诺,与事实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有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及所附案件卷宗材料、海南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邹衍《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邹衍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邹衍律师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并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12项“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处罚标准为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给予邹衍律师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一年。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邹衍律师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1月4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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