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3〕12号
时间:2023-05-23 11:23

当事人:凌建,男,汉族,1954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2********0033,执业机构: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350118003454,执业范围: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行驶轨迹鉴定、行驶速度鉴定)。

经查明:司法鉴定人凌建、曾振宇实施的“闽行健[2022]痕鉴(轨迹)字第53202号”鉴定,超出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登记的执业类别,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行为。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2.司法鉴定人凌建调查笔录和陈述申辩意见;3.司法鉴定人曾振宇调查笔录;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兰兆兴调查笔录;5.闽行健司鉴所[2022]痕鉴(轨迹)字第5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含司法鉴定人执业证);6.闽行健司鉴所[2022]痕鉴(轨迹)字第53202号卷宗复印件;7.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凌建的行为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5月18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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