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2〕7号
时间:2022-09-05 16:18

当事人:王冰欣,女, 福建仁胜(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611275953。

经查明:王冰欣律师为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派驻至福州分所执业的专职律师。2022年3月3日,王冰欣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将执业类别由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因其提交的申请表未如实填写派驻律师身份信息,导致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了同意其变更为兼职律师的错误许可决定。2022年5月10日,福建省司法厅发现前述情况后,依法撤销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关于移送福建仁胜(福州)律师事务所王冰欣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询问笔录、王冰欣《关于变更兼职律师的情况说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闽司撤许决〔2022〕0101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王冰欣律师的上述行为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王冰欣律师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八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王冰欣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2年9月5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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