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5000066284339XK,法定代表人:凌建,机构负责人:兰兆兴,机构住所: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横路37号B幢B3-02-01,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行驶轨迹鉴定、行驶速度鉴定)。
经查明: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实施的“闽行健司鉴所[2022]痕鉴(轨迹)字第53202号”鉴定,涉及“人体工程学”“心理学”“器官接受外界刺激强度阈值”“人体刺激强度计算”等,不属于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行驶轨迹鉴定、行驶速度鉴定范畴,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2.司法鉴定人凌建调查笔录和陈述申辩意见;3.司法鉴定人曾振宇调查笔录;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兰兆兴调查笔录;5.闽行健司鉴所[2022]痕鉴(轨迹)字第5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含司法鉴定许可证);6.闽行健司鉴所[2022]痕鉴(轨迹)字第53202号卷宗复印件;7.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实施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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