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
榕司罚决〔2023〕10号
时间:2023-04-07 18:14

当事人:黄志添,男,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410396107,住福州市鼓楼区天骐路海景花园。

经查明:2021年8月31日,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黄志添担任韩某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二审辩护人,收取律师费2万元并开具了相应的律师费发票。同日,黄志添私自与韩某妹亲属韩某另行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对其代理的韩某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实行风险代理,增收律师费15万元,增加的律师费视韩某妹一案的二审裁判结果而定。《协议书》签订后,韩某即向黄志添个人账户转账15万元。2021年10月15日,黄志添找到韩某妹亲属要求追加风险代理律师费5万元,韩某妹亲属于当日将款项转账至黄志添个人账户。2021年12月3日,黄志添又通过微信向韩某妹亲属收取1万元费用。2022年8月7日,黄志添向韩某妹亲属出具《借条》,约定于2022年9月10日退还增收的全部律师费。

以上事实有黄志添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所附材料、协议书、借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中信银行交易明细、厦门银行转账回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黄志添律师在代理韩某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私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收取费用等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规定:“私自收取费用(财物价值)累计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C档”、处罚标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黄志添律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六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黄志添律师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4月4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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