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3〕9号
时间:2023-04-06 09:14

当事人:李树本,男,汉族,1949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4********0018,住福州市晋安区六一路东南花园,执业机构: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350110021821,执业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经查明:司法鉴定人林孔才、李树本在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执业期间实施的闽澄司[2020]临鉴字第410号,闽澄司[2021]临鉴字第061号、第165号鉴定,未遵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1006-2014)等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2.对司法鉴定人林孔才的调查笔录;3.对司法鉴定人李树本的调查笔录;4.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闽澄司[2020]临鉴字第410号,闽澄司[2021]临鉴字第061号、第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林孔才、李树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6.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论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李树本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执业三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4月4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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