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孔才,男,汉族,执业机构: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350106004141,执业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经查明:司法鉴定人林孔才、李树本在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执业期间实施的闽澄司[2020]临鉴字第410号,闽澄司[2021]临鉴字第061号、第165号鉴定,未遵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1006-2014)等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2.对司法鉴定人林孔才的调查笔录;3.对司法鉴定人李树本的调查笔录;4.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闽澄司[2020]临鉴字第410号,闽澄司[2021]临鉴字第061号、第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林孔才、李树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6.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论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林孔才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执业三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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