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3〕7号
时间:2023-02-27 17:32

当事人:魏寿生,男,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010394404。

经查明:2019年4月至今,魏寿生在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魏寿生在宁德市灵运速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在2020年度、2021年度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魏寿生两次通过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系统提交《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承诺“在执业期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未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或机构兼职工作”。

以上事实有魏寿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及附件、调查笔录、2021年3月18日《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2022年3月22日《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魏寿生律师历史考核信息、《关于王某投诉滥用管理人职权未果而引发担任监事问题的申辩意见》及附件、宁德市灵运速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关于担任监事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魏寿生律师在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宁德市灵运速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并于2020年度、2021年度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通过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系统提交了不实的《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十二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魏寿生律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一年。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魏寿生律师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2月24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