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傅超才,男,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410515904。
经查明:2020年7月28日,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与龚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傅超才、陈辉辉等两位律师作为龚某的代理人,代理其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诉讼事宜。2020年8月4日,龚某向傅超才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备注“律师费”。截止案发,傅超才律师未将前述款项转入所在律师事务所账户。直至2023年2月21日,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才向龚某开具了相应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傅超才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傅超才律师档案信息、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福建省司法厅《移送函》、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及附件、2022年12月2日调查笔录、2022年7月18日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调查笔录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办案审批表复印件、建设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傅超才律师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六项“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傅超才律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四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傅超才律师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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