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傅超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7416646640
执业许可证号:23501200210250006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9号广场明珠16B
经查明:2020年7月28日,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与龚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傅超才等两位律师作为龚某的代理人,代理其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诉讼事宜。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将傅超才律师代理龚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信息登记于“收案登记簿”,并办理了收案审批。2020年8月4日,龚某向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傅超才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备注“律师费”。至本案调查终结,傅超才未将该款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也未开具相应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傅超才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福建省司法厅《移送函》、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及附件、2022年12月2日调查笔录、2022年7月18日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调查笔录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办案审批表复印件、建设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代理龚某相关案件过程中,使用负责人个人银行账户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截止案发,该所也未向委托人开具相应票据。前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十九项“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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