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程金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7593804832
经查明:2021年9月,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金好律师接受王某忠委托,为王某忠、王某春与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在承办前述案件过程中,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2021年9月至12月,程金好律师两次通过个人微信向王某忠收取律师费共计1.5万元,直至2022年7月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才开具了相应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程金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王某春《关于律师造假授权委托书的举报》、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律师费发票复印件、程金好《关于当事人王某春投诉“律师造假授权委托书”的情况说明》、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及附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程金好作为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在承办王某忠、王某春与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且使用负责人个人微信收取律师费,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前述行为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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