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程金好,男,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8810124326。
经查明:2021年9月,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金好律师接受王某忠委托,在王某忠、王某春与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王某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前述案件一审诉讼过程中,程金好律师明知相关《授权委托书》系王某忠代签名并捺手印,却未与被代理人王某春确认,即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交并以王某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了庭审活动。2021年10月,有关案件一审判决后,王某忠再次以王某春名义签署了《民事上诉状》和相关授权委托书并捺手印。程金好律师明知前述情况,仍然以王某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材料,以律师身份介入案件办理。
另查明:程金好律师系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其接受委托,代理王某忠、王某春与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与当事人签订任何书面委托代理合同。2021年9月至12月,程金好通过个人微信收取律师费1.5万元,直至2022年7月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才开具了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程金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律师造假授权委托书的举报》、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及附件、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律师费发票复印件、程金好《关于当事人王某春投诉“律师造假授权委托书”的情况说明》、《民事上诉状》、授权委托书、程金好《我的申辩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程金好律师使用个人微信收取律师费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前述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程金好律师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介入案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程金好律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六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程金好律师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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