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字〔2022〕第10号
时间:2022-12-26 15:27

当事人: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50000MD8020572D,法定代表人:樊爱玲,机构负责人:赵国章,机构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榕城商贸中心8楼02单元,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性功能鉴定除外),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乙醇检测、合成药物鉴定、毒品鉴定),图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三联系亲子关系鉴定、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

经查明: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实施的“闽科鉴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3号”鉴定,在委托方提供的检材种类不符合《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2019)的情况下受理鉴定委托;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未要求专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并签名;完成鉴定后,未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2.司法鉴定人俞柳红调查笔录;3.司法鉴定人赵幼眉调查笔录;4.负责人赵国章调查笔录;5.闽科鉴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闽科鉴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3号卷宗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在委托方提供的检材种类不符合《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2019)的规定,即检材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下受理鉴定委托,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未要求专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并签名,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未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1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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