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3〕4号
时间:2023-02-06 15:15

当事人:林明,女,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0820,住福州市鼓楼区福圆花园,执业机构:福建乾信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350111005844,执业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性功能鉴定除外)、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乙醇检测)。

经查明:司法鉴定人林明、陈灵芝在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执业期间实施的“闽科鉴司鉴所[2019]审鉴字第2号”鉴定,超出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登记的执业类别,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行为。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2.司法鉴定人林明调查笔录;3.司法鉴定人陈灵芝调查笔录;4.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负责人赵国章调查笔录;5.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闽科鉴司鉴所[2019]审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林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林明的行为属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2月3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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