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2〕8号
时间:2022-12-09 17:08

当事人:胡康,男,1991年8月4日出生,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2010204352。

经查明:2020年7月,严某与江某共同前往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向胡康律师咨询其与用人单位纠纷事宜。当月29日,严某通过微信向胡康律师转账8000元,备注“江某、严某律师费”。7月30日,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与江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仲裁)》,指派胡康律师代理江某与福建福建省煤矿疗养院(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二倍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约定律师费为8000元。8月3日,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与严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仲裁)》,指派胡康律师代理严某与福建福建省煤矿疗养院(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二倍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约定律师费为8000元。2022年3月,鼓楼区司法局收到12345系统批转的严某投诉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胡康律师涉嫌违规执业的投诉。胡康律师在案发后将8000元律师费转至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账户,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开具了相应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榕律惩处字〔2022〕20号《处分决定书》、胡康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鼓楼区司法局移送的投诉案件材料、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的严某投诉胡康案件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胡康律师上述通过微信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胡康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8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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