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丹丹委员:
《关于加强我市针对未成年人文身管理的建议》(第20253210号)收悉。前期,我们就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文身维权等工作方面已跟林委员进行了沟通,现我局办理意见具体答复如下:
一、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优势,对未成年人因文身造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支持。根据《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第十条第(七)“因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对未成年人因文身造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对案件给予全流程援助支持。此外,我们可以根据学校或相关单位需求,组织律师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开展文身维权专项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现场解答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关于文身维权方面存在的困惑或问题。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帮助未成年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持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精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各级各部门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工作的责任。推动法院、检察院、教育局等部门发挥法治副校长的职能职责,定期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通过以案释法,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领导署名:丁萍
联 系 人:陈闽霞
联系电话:87112946
福州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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