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代表:
《关于打击职业打假,保护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第15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制定更加细致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让执法人员执法时能够有法可依”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若要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需在上述立法权限范围内提出立项申请,由市人大根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相关规定,调研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对于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不予支持”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定的权利救济渠道。
我局行政复议部门将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依法审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领导署名:庄晶萍
联 系 人:薛润莹
联系电话:0591-83537203
福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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