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润委员: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提案(第194051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是创新法律服务提供方式、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11月,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重要作用、队伍建设、工作规程和考核管理、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对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制度进行了规范,彰显了福州市委、市政府对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近3年,该项工作由原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我局配合推进。
一是建立法律顾问智库,实现资源共享。由市司法局负责推荐建立全市法律顾问智库,指导法律服务机构较多的县(市)区单独建立本区域法律顾问智库,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智库。法律顾问智库中的兼职法律顾问(律师),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顾问服务,并依约收费。
二是聘请法律顾问助理,充实法制队伍。推动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福州市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17〕2号),涉法事务较多的市直单位可以聘任1-5名法律顾问助理,涉法事务较多的县(市)区部门可以聘任1-2名法律顾问助理,其他单位可以聘任1名法律顾问助理。各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助理,专门派驻在聘用单位协助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强化各单位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是建立培训交流制度,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成效。将法律顾问业务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市、县(市)区立足法治建设需要,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工作具体计划。同时,支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省、市两级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及学习活动;要求各级各部门法制(法规、法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专报制度,将法律顾问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本级本部门领导参阅;市司法局与福州市法学会建立协作机制,利用《闽都法学》法治研究平台,及时发布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效果。
目前,我市两级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实施购买服务。2017年7月,福州市财政局也向市直各单位转发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政府购买律师等法律服务事项,按相关要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予以安排实施。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也都高度重视推动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参与信访、调解、村(社区)工作等方面均已建立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机制,将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畴,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提案建议有关情况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形成长效机制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实施意见》已明确在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共事业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并确定了五年工作目标:2016年底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实施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普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人民团体、公共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在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标准,抓好工作督查,建立规范和长效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扩展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事务的深度
目前,我市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共事业单位建立了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队伍,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事项中全面实施合法性审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专职法律顾问由各单位法制机构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外聘法律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法律事务,包括: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对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对重要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论证;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审查;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
实践证明,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参与纠纷化解、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和代理案件诉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抓实《实施意见》,广泛搭建各类工作平台,全方位拓展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能。
(三)关于加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
根据《实施意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共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业务履职情况的考核制度。专职法律顾问按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法律顾问按照聘任要求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动态选聘机制。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违反聘任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解聘,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所在单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试点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述职报告制度,要求相关单位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评价和考核标准,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书的专业性、实效性及社会效果等进行跟踪反馈,以增强法律顾问的责任心。同时,对于兼职法律顾问,我们还将依托全省“律师管理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并逐步向省司法厅反馈平台的功能需求,完善需求调查、计划发布、数据统计等功能,提高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管理水平。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岗永红
联 系 人:王惠钦
联系电话:83370715
福州市司法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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