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福建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条例〉、进一步缓解法院立案难的建议》(第194029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福建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主动选择非诉解决方式的有关情况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结合自身实际,利用资源优势,多措并举,开展大力宣传。一是紧密结合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引导一线的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实践中运用《条例》,同时将对《条例》的学习列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全市司法所所长业务培训班的课程内容,作为司法所岗位大练兵、“一学三比”大练兵大比武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强化推进《条例》的知晓和运用。二是充分运用已有的各类载体平台,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运用报纸专栏刊登对《条例》的解读等相关内容;在“法治福州”微信公众号上,用图解、案例、漫画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制作推文,对《条例》进行宣传;充分运用社区LED宣传栏、五一广场中心彩屏、社区融媒体显示屏等公共载体,开展对《条例》的宣传。三是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将《条例》的宣传与平安建设宣传月、非法集资宣传、扫黑除恶宣传等主题宣传充分结合,依托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在广场、商圈、公园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现场宣传,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结合《条例》提供现场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进一步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晓度。
二、关于律师调解中心等非诉受理机构,对接e福州,建立便民受理渠道的有关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于2018年3月挂牌成立,该中心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律师调解专业化,选聘福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监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门(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139名社会律师组成第一批调解员,并制作了标注专业特长的调解员名册,供调解申请人选择。通过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市律师协会、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等模式全面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目前,因受各调解机构信息化程度发展不一致等制约,暂时无法对接e福州,实现在线受理、缴费、文书送达等便民服务。
三、关于强化非诉受理机构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提升,确保非诉处理结果的公正和专业性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一是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指导调解组织优先聘请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经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集中授课、案例研讨、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不断丰富培训形式和内容,力争使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取得实效。三是编印年度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自2011年起,市司法局已连续8年组织编印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汇编,为人民调解员提供精准学习交流的平台,对人民调解员形成专业判例指导,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效率。 四是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日常指导。以推进司法所建设和村级组织换届为契机,以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建设和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为抓手,提升日常指导的实效,以及调解员参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区治理格局的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进一步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一是会同市委政法委、市中院、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行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省直六厅局《实施意见》,大力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配齐配强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中心以及医疗、交通等重点行业性调委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二是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持续打造人民调解品牌,加强“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室建设,按照《福建省推进品牌调解工作室建设暂行办法》,加大品牌调解室的创建推动力度,在2018年全市建立3个市级金牌调解室和12个县级金牌调解室的基础上,力争2019年全市新增省市两级品牌调解室不少于4个。三是加快推进人民调解与现代科技应用深度融合。坚持以协同共享为目标,以深度运用为核心,以业务需求为导向,扎实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调解)”建设,打造“互联网+人民调解”工作平台,构建矛盾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助力人民调解,为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信息化、智能化和数据化辅助,不断提升调解工作实效。
四、关于建立非诉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确保非诉处理结果效力及时确认的有关情况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该条款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该条款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明确了无需经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表明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非诉方式在我国已确立司法确认制度。
此外,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程序和经司法确认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力等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等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具备确认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作出确认决定,为当事人省时省力,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让老百姓更乐于选择该种纠纷解决方式。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岗永红、王泉明
联 系 人:陈霞英、王瑞安
联系电话:13599066719、15880013037
福州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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