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9305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时间:2019-06-12 15:31

张永秋委员 

  感谢您对我市法治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捍卫汉语言纯洁性的建议》(第193054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制定语言文字方面规章权限的问题   

  您提出的由福州市制定有关语言文字方面规章的问题,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边界,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因此,语言文字并不属于上述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范畴,我市没有语言文字方面的规章立法权限。   

  二、关于我市制定语言文字方面地方性法规的问题   

  您提出除了规章,还可以先制定出台有关语言文字方面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如需制定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我局也会与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待立项后,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了《福建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为我省和我市开展语言文字有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局将贯彻落实好该《办法》的规定,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就语言文字有关工作加强与委员的合作,不断提升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水平。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庄晶萍   

   人:陈     

  联系电话:83351032   

    

    

    

  福州市司法局   

  2019611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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