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岩平代表提出的《关于允许实习律师递送立案材料的建议》已转我局协办。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立案工作是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之一。全国律协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对实习律师的行为在第二十三条作了排除性规定,即“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该《规则》未禁止或限制实习律师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立案工作。
我局认为,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前,所持相关起诉文书和证据已经过指导律师审订,其立案工作实质上主要是递交材料,并不需要诉讼经验和专业法律知识,实习律师完全可以胜任。在立案登记制的司法制度下,立案庭法官不对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实习律师到法院立案的主要工作是将起诉文书和证据递交给立案庭法官,由立案庭法官签收并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诉讼费用通知书》。实习律师的工作结果由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负责,实习律师持律师事务所的公函、授权委托书和实习工作证办理立案业务时,其所代表的是律师事务所,责任由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承担。
因此,允许实习律师到立案庭立案,并由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立案工作负责,是可行的。我局将指导市律师协会积极完善规范实习律师开展立案工作的相关制度。
分管领导:陈建新
联 系 人:陈霞英
联系电话:13******719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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