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青华等代表:
您们于5月15日提出的《关于〈关于出台华侨权益保护的政府性规章的建议〉答复的回函》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将进一步办理建议的情况答复如下:
1.2015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因华侨权益保护并不属于上述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范畴,故我市无制定此规章的权限。
2.您们在《回函》中提出江苏省南京市颁布了《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我省厦门市制定了《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这两个《条例》均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确需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项申请。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庄晶萍
联 系 人:陈 迟
联系电话:83351032
福州市司法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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