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青华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出台华侨权益保护的政府性规章的建议》(第1462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华侨权益保护并不属于上述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范畴,故我市无制定此规章的权限。
2.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制定出台《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涉侨文件、工作措施等,这些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我市开展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做好涉侨权益保护工作。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庄晶萍
联 系 人:陈 迟
联系电话:83351032
福州市司法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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