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司法局联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公安局印发了《福州市社区矫正奖惩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全市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全面梳理了实践中常见的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违法情形,对每种情形进行分析,判断违规情形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坚持以合法性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结合违规行为的具体原因、当事人认错程度等,在相应惩处幅度内进行量罚,统一尺度。例如,根据福州市实际,明确将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在半小时内经三次联系仍不配合通信联络的情形,以及未按规定推送位置信息(除客观因素外)每达到四次的情形,列入应当训诫的情形。
《规定》还立足实践,明确将社区矫正对象连续六个月考核合格且未发现存在任何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以及参加生态修复、义务献血、“拥军支前”等表现突出的情形,列入表扬情形,进一步提高了表扬、分级分类管理及考核工作的操作性和科学性。
《规定》多次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司法所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充分论证、反复研讨、精心打磨,具有较强的实践基础和可操作性,受到了基层一线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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