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永泰县司法局运用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在实现案结事了同时,让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公正与温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8日,陈某与甲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约定自2023年7月8日至工程结束,甲公司安排陈某在某项目从事木工工作。
2023年7月11日,陈某因外伤致右足根部肿痛,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治疗后,甲公司以“陈某在项目工地安装墙板时,从架子上摔下,导致右根骨粉碎性骨折”为由向永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陈某及甲公司无法提供陈某的考勤记录及在项目工地受伤的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永泰县人社局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永泰县司法局召开听证会审理后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受到事故伤害”。陈某与甲公司之间还有协调的余地,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
永泰县司法局在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详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坚持情、理、法并用,在依法调处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
通过努力,甲公司与陈某相互谅解并赔偿损失,签订了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有效节约了行政成本,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