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为律师调解?
答: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二、律师调解有何特点?
答:1、优势: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实践优势
2、中立:律师调解是指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3、权威:调解协议履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4、实惠: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5、便民: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
6、高效:律师调解的期限为 30 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三、当事人在律师调解活动中有何权利和义务?
答:当事人在律师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律师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律师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律师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律师调解工作须坚持何基本原则?
答: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有效对接6项原则。
五、福州地区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答:(一)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福州市律师协会按律师专业特长设立律师调解员名册。
(二)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在福建融成、国浩(福州)、北京中银(福州)、福建瀛榕、福建天驰君泰、福建宇凡等6家律师事务所先行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三)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市级和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四)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将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将律师调解工作室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案件值班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工作场所整合,形成多功能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站”。
六、设立律师调解室的律师事务所有何资质条件?
答:设立律师调解室的律师事务所资质条件:
1、设立 3 年以上;
2、律师事务所和本所律师近 3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有执业律师 8 名以上,具有较强的处理民商事纠纷能力,全所近 3 年每年办理民商事案件达 100 件以上;
4、有条件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七、参与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有何资质条件?
答:参与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资质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公道正派,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近 3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从事律师职业 5 年以上,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法律服务水平。
4、具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
八、律师调解案件范围有哪些?
答: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四)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五)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六)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七)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九、对律师调解协议履行、执行与司法确认有何规定?
答:1、鼓励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 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2、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 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 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十、对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有何规定?
答:(一)当事人负担调解费。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解决经费。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 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三)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四)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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