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有新规 擅自停止履行职责受援人可投诉
时间:2014-01-06 12:18

 法律援助人员若存在懈怠履行职责或在办案过程中收取财物的,受援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司法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记者昨日从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将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做进一步规范。
   根据《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但若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投诉人仅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或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记者 孙毅】

来源:法制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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